时间:2013.06.15 来源: 点击:2552
昨日,家住煤建南村的吴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1月22日,大儿子在我市点点汽车租赁总部,以每天300元的租金租赁了一辆帕萨特汽车。没想到,1月24日车子在行驶中,因内部零件出了问题,坏在了高速公路上。之后,就汽车维修费用的问题,吴先生与租赁公司多次交涉,双方争执不下。
吴先生:租赁公司不退维修费
据讲,大儿子在日本留学,对他老两口十分孝顺,今年过年回家过春节,想与全家人到外地游玩,于是在点点汽车租赁总部,以每天300元的租金租了一辆帕萨特汽车。1月24日晚11点多钟,车子行驶在泗阳县境内的高速公路上,突然引擎盖内发出异常的响声,随后停下打开引擎盖一看冒烟了,赶紧打电话给租赁公司,征得其同意他们把车拖到附近的万达汽修厂修理。
第二天早上,修理厂检查发现是耦合器的螺丝断裂,造成耦合器、水箱、风扇损坏。拖车加维修一共是1916元,车子修好后,5日下午开回徐州。
还车时,租赁公司让吴先生承担全部的维修费。吴先生认为:“事故是由于车子的内部零件损毁造成的,不属于人为行为损毁,维修责任应由车主承担。后经多次交涉,到3月3日,公司乔经理表示只给500元的补偿。”吴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刘经理表示,合同上写明了乙方使用租赁车发生事故修理费用等应由乙方支付。当初吴先生的儿子签合同时也没有表示异议并签字了。按合同履行原则,吴先生应当承担修理费用。况且车子现仍没修好,不能正常行驶,吴先生理应承担维修费。
泉山消协:租赁公司应当返还维修费
泉山消协的权主任表示,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在该合同中乙方规定(承租方)使用汽车时发生事故的修理费、车内人身伤亡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在合同制定明显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个规定显失公平原则。因为有些事故不是人为造成的,就不应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租赁公司应当返还给吴先生维修费。
按《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营者,在制定合同上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就是无效的合同。
对于承租者,在签字前一定要弄清自己的责、权、利的有关规定,并最好要求对方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解释。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